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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045号

原告李红梅与被告陈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梅,陈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045号原告李红梅,女。被告陈春华,男。

原告李红梅与被告陈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梅于2016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梅撤回对被告陈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厚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