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045号原告李红梅,女。被告陈春华,男。
原告李红梅与被告陈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梅于2016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梅撤回对被告陈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厚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