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860号
原告:王兵,男。
被告:赵薛卫,男。
被告:李红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赵薛卫、李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原告兵承担。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
审判员 杨育红
代理
审判员 乔高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