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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860号

原告王兵与被告赵薛卫、李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兵,赵薛卫,李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860号

原告:王兵,男。

被告:赵薛卫,男。

被告:李红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赵薛卫、李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原告兵承担。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

审判员  杨育红

代理

审判员  乔高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