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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民初754号

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与黎平县德化乡高洋村四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黎平县德化乡高洋村四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初754号原告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注册号:5226311200081。法定代表人龙腾宋,男,侗族,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主任。被告黎平县德化乡高洋村四组。本院在审理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与黎平县德化乡高洋村四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德化乡高洋村遭受洪灾,原告在德化乡高洋村四组的国有土地被洪水冲坏,现原告及黎平县德化乡高洋村部分受灾村民将在那里堆放一些的房子的材料。目前未被德化乡高洋村四组侵占,为此,原告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黎平县尚重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吴宗礼

审判员  杨秀恒

审判员  刘正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龙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