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钟碧,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温成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秀,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钟碧与被执行人李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文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钟碧8838.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国土、房管、车辆等财产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交管部门等财产登记信息回执,执行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秀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