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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478号

刘丽华与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华,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吴桂昌。申请执行人刘丽华与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4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丽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福清市联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2015)融执字第1412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工业原材料及办公设备,并作出裁定拍卖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清舜珑塑料有限公司与(2015)××执字第××号租赁合同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86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卫东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陈 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