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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1224号

陈勇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224号罪犯陈勇,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暂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于2008年3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有赌博罪前科,又犯开设赌场罪,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