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3436、34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罗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国生、何剑峰,均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铉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立超。
被执行人:任立超,身份证住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梁川,身份证住址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铉澈贸易有限公司、任立超、梁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97、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铉澈贸易有限公司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84208.17元及4891342.19元与利息(其中以10084208.17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91342.19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任立超、梁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众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及公告费1301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向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众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44654元,但众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众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得众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均无房产、被执行人广州铉澈贸易有限公司及梁川名下共有小汽车三辆、众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开立有多个银行帐户(均显示无余额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铉澈贸易有限公司及梁川名下的粤A×××××号、粤A×××××号及粤A×××××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但因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作进一步处理。另本院已另案[(2014)穗天法执字第6514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川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7-1-3403的房产,并委托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但被退回,另案申请执行人对此房产的处理未作进一步表示,本院暂无法对此房产作处理。本院已将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另被执行人广州铉澈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在原注册地办公,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表示暂无法提供众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两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本院无法实际控制查封的车辆,本院暂无法对此及已查封的房产作进一步处理;被执行人广州铉澈贸易有限公司又已不在原注册地办公,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亦均查找不到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故以上两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对两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3436、3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梁川的房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戴 子 兵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黄 昌 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