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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23号

吴连福与张召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连福,张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吴连福。

被执行人:张召强。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屋暂不能交付申请人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