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461号原告白虎。被告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吉格木德,职务嘎查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虎诉被告被告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虎于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白虎承担。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