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574号

杨涛与孙雪保、安阳诚运纺织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涛,孙雪保,安阳诚运纺织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574号原告杨涛,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常晓燕,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保,又名孙怀金,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张俊英,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雪保妻子。委托代理人韩付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诚运纺织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市场万金大道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庆祥,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被告物流公司员工。

原告杨涛与被告孙雪保、安阳诚运纺织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晓燕、被告孙雪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英、韩付强、被告诚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庆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涛诉称,2015年7月5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诚运物流公司安装路灯时,脚手架倒塌,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随后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受被告孙雪保雇佣,工资按天计算,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孙雪保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诚运物流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孙雪保个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51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二次医疗费8000元合计107332元。

被告孙雪保辩称,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观过错,没有高空作业证,在工作中忽视安全,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证据支撑,应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二次转院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不应支持,其他费用过高。孙雪保垫付的费用应予返还。

被告诚运物流公司辩称,原告是农民,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应按照农村标准依法处理;对原告所有的赔偿项目都有异议;原告受伤自己有责任,不应全部要求被告方赔偿;工程包给了孙雪保,由孙雪保找的原告,除给付孙雪保工程款外,又给付孙雪保3000元作为赔偿金,不应当再赔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诚运物流公司将安装路灯工程以13000元承包给被告孙雪保,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孙雪保又找原告杨涛、案外人杨彦军、杨要一块干活,被告孙雪保每天给原告等人开工资130元,2015年7月5日上午11时许,原告杨涛、被告孙雪保、杨要三人安装好脚手架后,原告杨涛上到脚手架上,杨要正在上脚手架,孙雪保在地上搬运工具,这时脚手架翻倒,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脚手架有三层,高4.4米。原告入住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7月6日转到安阳市中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左足跟粉碎性骨折,7月31日出院。孙雪保为原告垫付25300元医疗费。经安阳相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诚运物流公司和被告孙雪保(孙怀金)补签了附属工程合同,于7月22日进行了工程结算,签订调解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诚运物流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全额支付工程款后,自愿另外支付孙怀金人民币3000元,以减轻孙怀金经济损失;2、孙怀金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收到工程款和补偿款后,保证以后不再依本次事故为理由向诚运物流公司提出任何责任、费用方面的要求及司法方面的诉求。孙怀金于7月24日领取了该款。诉讼中,原告提供其妻子陈格格的暂住证两份和安阳市北关区新市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居民杨涛和陈格格是夫妻,于2014年元月至今居住在付××号;原告提供安阳市北关区哆来咪琴行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杨先林在琴行负责装修工程,每日工资200元,杨先林于2015年7月5日至10月15日因其子杨涛受伤住院需要护理请假,期间工资停发。被告孙雪保对两份证明均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杨涛身份证复印件、诚运物流公司注册信息复印件、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安阳市中医院住院病历、安阳相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杨彦军、杨要证人证言、安阳市北关区哆来咪琴行证明和杨先林身份证复印件、安阳市北关区新市民街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杨涛妻子陈格格暂住证两份,被告孙雪保提交的2016年1月20日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诚运物流公司提交的附属工程合同、工程验收表、调解书、付款证明(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杨涛在为被告孙雪保工作期间受伤致残,被告孙雪保作为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为25300元(被告孙雪保垫付)、误工费按每天130元计算150天为19500元、护理费按每天78元计算100天为7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26天为78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60天为1200元、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10853元计算20年乘以10%为21706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鉴定费为7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共计82486元(医疗费25300元、其他损失57186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原告参与脚手架的安装和放置,脚手架的翻倒与原告有一定关系,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孙雪保作为雇主,应承担原告损失57186元的70%为40030.2元,被告孙雪保垫付医疗费25300元的30%为7590元应予以折抵。被告诚运物流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被告孙雪保,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护理人员按照每天200元计算工资,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雪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7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17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7186元的70%为人民币40030.2元(执行时扣除被告孙雪保垫付的7590元);

二、被告安阳诚运纺织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6.64元,由原告负担1534.04元,由二被告负担91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耿新平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甄 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