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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377号

王垒与张后昌、杨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垒,张后昌,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垒

被执行人:张后昌、杨辉本院在执行王垒申请执行张后昌、杨辉债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