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垒
被执行人:张后昌、杨辉本院在执行王垒申请执行张后昌、杨辉债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来源:百度搜索“”
王垒与张后昌、杨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垒
被执行人:张后昌、杨辉本院在执行王垒申请执行张后昌、杨辉债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