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高英,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人高英农业银行账户622XXXXXXXX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