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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苏福生与被执行人苏淑霞、苏文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福生,苏淑霞,苏文锋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苏福生,男,1978年4月17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淑霞,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文锋,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福生与被执行人苏淑霞、苏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275元未履行。本院(2010)德执行字第1040号案已提取了苏文锋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欠款。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