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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845号

冯金才与邹长路、郁同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金才,邹长路,郁同群,刘学臣,王宁,王平,王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845号

原告:冯金才,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邹长路,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郁同群,男,193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刘学臣,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王宁,女,60岁,住南宫市。

被告:王平,男,30岁,住南宫市。

被告:王瑜,男,27岁,住南宫市。

原告冯金才诉被告邹长路、郁同群、刘学臣、王宁、王平、王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冯金才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平、王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金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才撤回对被告王平、王瑜的起诉。

审 判 长  侯晓明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