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845号
原告:冯金才,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邹长路,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郁同群,男,193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刘学臣,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王宁,女,60岁,住南宫市。
被告:王平,男,30岁,住南宫市。
被告:王瑜,男,27岁,住南宫市。
原告冯金才诉被告邹长路、郁同群、刘学臣、王宁、王平、王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冯金才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平、王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金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才撤回对被告王平、王瑜的起诉。
审 判 长 侯晓明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