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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720-1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720-1号

原告:李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朱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22日向原告李某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朱   江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文

人民陪审员 王 方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晶(代)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