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229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谢某1,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谢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0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经常打骂原告,双方经常因小事一直争吵,被告对小孩也漠不关心。由于原告担心被告的暴力行为影响婚生小孩大儿子谢某3(2012年9月3日出生)及婚生小儿子谢某2(××××年××月××日出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害怕再次遭到被告的殴打,现在已和婚生俩小孩搬迁至娘家居住有家不敢回,双方从未建立夫妻共同感情,无共同语言。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大儿子谢某3(2012年9月3日出生)及婚生小儿谢某2(××××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抚养俩婚生小孩。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413222011003926)。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3日、××××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3、谢某2。2016年6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但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
原告应珍惜和被告多年建立的夫妻感情,为小孩有个完整的家,打消离婚念头,与被告和好生活下去。夫妻间应相互谦让,相互谅解。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伟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