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036号原告岳清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艳,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磊,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清旺与被告乔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清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清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