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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036号

岳清旺与乔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岳清旺,乔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036号原告岳清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艳,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磊,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清旺与被告乔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清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清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