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185号
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枣强县唐林乡。
法定代表人:李立辰,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何金维,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分行职工,现住枣强县枣强镇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13302319600830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何金维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何金维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枣国用(1999)第1709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号:(枣强县房权证唐林字第17**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