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877号原告俞喜红。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喜红与被告彭宗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喜红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喜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喜红负担。
审判员 姚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