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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审255号

开县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开渠建材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县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开渠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讼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255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县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宝华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453-5。法定代表人李应和,局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开渠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91500234693947300T地址重庆市开县。法定代表人廖清华。申请人重庆市开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县开渠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渠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开县渠口镇铺溪村7组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二十、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开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了开环改字(2015)1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立即停止生产。申请人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立即停止生产的义务,重庆市开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县环境保护局是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被申请人拒不停止生产经营的,有权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县滴水页岩砖厂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为了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开县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县开渠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在重庆市开县渠口镇铺溪村7组生产经营活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翔

审 判 员  向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彦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