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刑初709号

G某、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孙某,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7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孟玉美,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某,经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艾某及辩护人孟玉美、申铁旗,翻译人员马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艾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广场西门金街7幢“九酷酒吧”内,窃得王维乙放在酒吧吧台收银处的苹果牌6PLUS型手机1只。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415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孙某、艾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孟玉美、申铁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艾某系初犯,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孙某、艾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艾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广场西门金街7幢“九酷酒吧”内,窃得王维乙放在该酒吧吧台收银处的苹果牌6PLUS型手机1只(该手机系夏泉樑所有)。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415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王维乙证言,证实其系“九酷酒吧”员工,负责在吧台收银,其男友夏泉樑系该酒吧老板,负责管理和招待客户。2015年10月24日晚上23时50分左右,一女子过来结账,其就将其男友的苹果牌6PLUS型手机放在吧台外侧,后因刷卡未成,那女子就说去外面取现金。过了会儿,那女子与一留着大胡子的外国男子一起来到吧台,并将消费的233元现金给其,当时手机还在。等对方结完账离开,其去了趟洗手间,回来时也没留意,约半小时后其发现放在吧台的苹果牌手机不见了。后其与男友查看吧台监控,发现是那个留着大胡子的外国男子将手机偷走的,与该外国男子一起的女子之前就有动作,她先用雪茄盖住手机,后将手机关机,并有夏泉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相印证;2、手机销售单,证实涉案手机的品牌、型号、串号、购买时间及价格;3、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了涉案手机,并已发还给夏泉樑;4、绍柯价鉴字(2015)第06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苹果牌手机价值5415元;5、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艾某归案的时间和经过;6、被告人艾某的护照,证实艾某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孙某、艾某对其于2015年10月24日晚上在“九酷酒吧”吧台处窃得他人手机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艾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孙某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孟玉美、申铁旗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孙某、艾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驱逐出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金娅

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

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叶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