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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694号

科右前旗信用社与敖道胡、孟和巴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敖道胡,孟和巴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694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职务理事长住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本街,组织机构代码证11567286-X。委托代理人白布仁巴牙尔,男,47岁,满族,信贷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敖道胡,女,3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孟和巴图,男,3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敖道胡、孟和巴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梁福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那日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