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1979号
原告:昌图县金家镇陶家屯村民委员会。
主要
负责人:田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昌图县金家镇陶家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被告张某某不服本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6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田宏伟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孙向阳、田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图县金家镇陶家屯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未经准许强行耕种原告集体土地5.48亩,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要求按当地承包地价格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张某某辩称:所耕种的土地是其子应分得的承包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季,被告因家庭困难先后找县农经局、金家镇政府解决,经相关部门协调原告陶家屯村同意在村大块地(地名)以每亩200元价格承包给被告10亩承包田(五荒地),未约定承包期限,承包费秋后交齐。被告在耕种时未经准许,在该地块两侧多种了5.48市亩(15条垅,每垅420m×58cm)并已收获。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2016年被告仍然耕种了该土地。另查,原、被告当地类似土地对外发包价格为300元/亩、400元/亩、650元/亩。
本院认为: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本案诉争土地为集体土地,原告享有依法管理,发包的权利。被告未经准许强行耕种属侵权行为。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按当地土地承包价格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所称耕种的土地属于其子应分的承包田辩解,应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昌图县金家镇陶家屯村民委员会土地5.48亩(大块地,被告张某某10亩承包田两则)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昌图县金家镇陶家屯村民委员会2015-2016年两年经济损失4384元(5.48亩×400元/亩×2年)。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宏伟
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
人民陪审员 田 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