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3民催1号
申请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7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申请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7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300051/22817993,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7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万元,出票人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和承兑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桂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审判长胡艳华
代理
审判员 邓选鹏
人民陪审员 黄继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