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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543号

张磊与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543号原告张磊,汉族,武汉市人。被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青年路37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住所地:江岸区香港路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磊于2016年8月5日当庭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  程庆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彭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