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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72-3号

吴秋梅与袁晓红、陈迎春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秋梅,袁晓红,陈迎春,陈业木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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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72-3号申请执行人吴秋梅,女,汉族,1948年6月17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原住黄冈市黄州区。法定代理人叶章焱。被执行人袁晓红,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下岗工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迎���,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原黄冈市农业机械化研究所职工,现在外务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业木,男,汉族,1943年10月20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陈迎春之父。

原告吴秋梅诉被告袁晓红、陈迎春、陈业木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鄂黄州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章焱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被告袁晓红、陈迎春、陈业木共同赔偿吴秋梅100000元;2、案件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14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0000元。现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不能,拟申报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该案件三被执行人履行部���赔偿义务后,再无赔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司法救助并已申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鄂黄州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剩余赔偿款,权利人叶章焱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司法救助款发放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再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