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海意,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于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人樊祖成,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于雅安市名山区。辩护人陈莹,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凯,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于雅安市雨城区。辩护人张勇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晋武,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于雅安市名山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海意、樊祖成、蔡凯犯贩卖毒品罪,蔡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晋武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珩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海意、樊祖成、蔡凯、谢晋武及辩护人陈莹、张勇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胥海意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胥海意先后向高某、蔡凯、樊祖成、黄某、王某1、喻某、王某2、刘某1、宋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38.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一粒。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胥海意被抓获后,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59克。
二、被告人樊祖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樊祖成先后向宋某、蔡凯、黄某、王某3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1.6克。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樊祖成被抓获,侦查人员查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9.33克。
三、被告人蔡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凯先后多次向黄某、刘某2、李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9克。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蔡凯被抓获后,侦查人员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75克。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蔡凯提供吸食工具容留被告人胥海意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两次,容留被告人谢晋武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四、被告人谢晋武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晋武先后帮助樊祖成运输甲基苯丙胺约17.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胥海意、樊祖成、蔡凯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晋武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海意、樊祖成、蔡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凯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海意委托蔡凯向黄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胥海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樊祖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樊祖成属于以贩养吸人员,其被抓获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9.33克没有进入实质交易,属犯罪未遂,且其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樊祖成及辩护人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蔡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蔡凯的第1、2笔贩卖毒品的事实中,蔡凯是从犯,胥海意是主犯;蔡凯属以贩养吸人员,自愿认罪,且有立功、坦白情节,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蔡凯及辩护人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谢晋武辩称,自己与樊祖成关系比较好,樊祖成经常请自己吸食毒品,所以才帮他带东西给别人,自己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谢晋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胥海意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在名山区名城御景小区附近向高某、蔡凯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获毒资200元。2.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胥海意先后多次向樊祖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7.45克。3.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在名山区帅府饭店附近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5克,黄某赊欠毒资300元;
一、二十天后,被告人胥海意在自己家附近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5克,黄某赊欠毒资300元;此后十天左右,胥海意在名山区茗都酒店415房间内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获毒资100元。4.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胥海意在名山区名城御景小区附近、工业园区、自己家附近、蒙顶山牌坊内、民生桥附近、雨城区彩虹桥附近先后7次向王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7克,共获毒资1500元。5.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在名山区四季名城小区向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获毒资90元。6.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胥海意多次向蔡凯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5克。7.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在名山区“老茶叶市场”附近向喻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获毒资200元;
一、二十天后,胥海意在喻某家中向喻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5克,获毒资100元。8.2015年7月左右,被告人胥海意在自己家附近先后3次向王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5克,获毒资400元。9.2015年7月或8月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委托蔡凯先后在蔡凯家附近、张儒药店外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8克,获毒资450元。后黄某认为该次所购毒品份量不足,胥海意补给其冰毒约1克。10.2015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在名山区“大板桥”附近向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9克,获毒资240元;大约两天后,胥海意在自己家楼下向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5克,获毒资240元。11.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在自己家附近向蔡凯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获毒资100元。12.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胥海意在名山区民生桥以300元的价格向宋某、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胥海意被抓获后,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59克。
二、被告人樊祖成、谢晋武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樊祖成分别在名山区茗都酒店413、415房间内、禹贡酒店307房间内、盈泰宾馆405、406房间内先后12次向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5克,获毒资1700元。2.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樊祖成在自己家中向蔡凯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获毒资300元。3.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樊祖成在名山区茗都酒店415房间内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获毒资200元。4.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樊祖成通过被告人谢晋武在蔡凯家中向蔡凯贩卖甲基苯丙胺约3克,获毒资750元。5.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凯到名山区茗都酒店四楼某房间向被告人樊祖成购买毒品,樊祖成安排被告人谢晋武向被告人胥海意购回甲基苯丙胺约5克后,向蔡凯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8克,获毒资400元。6.2015年7月或8月的一天,被告人樊祖成通过被告人谢晋武在蔡凯家中向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克、向王某3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克。7.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樊祖成在名山区盈泰宾馆403房间内向蔡凯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获毒资100元。8.2015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樊祖成在名山区滨河网吧向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获毒资200元。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樊祖成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查获其携带甲基苯丙胺49.33克。
三、被告人蔡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5年7月底或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凯在自己家附近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2.2015年7月或8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凯受胥海意委托,先后在自己家附近、张儒药店附近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8克。3.2015年8月27日晚,被告人蔡凯在自己家附近向李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获毒资90元。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蔡凯被抓获后,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75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1.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凯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谢晋武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蔡凯提供吸食工具容留胥海意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两次。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扣押决定书3份、扣押清单3份、电子秤二台、手机二部,证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对被告人胥海意涉案物品冰毒1袋、电子秤1台、移动电话1部进行扣押;对被告人蔡凯涉案物品冰毒2袋、电子秤1台进行扣押;对被告人樊祖成涉案物品冰毒1袋、移动电话1部进行扣押。4.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5.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6.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蒙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9月3日,谢晋武主动投案仅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2015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谢晋武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樊祖成、谢晋武、喻某、李某1系吸毒人员。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胥海意、蔡凯、樊祖成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8.QQ聊天记录、QQ信息照片、微信信息照片、手机短信照片、王某1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胥海意、樊祖成贩卖毒品的部分情况;王某1向被告人胥海意支付部分毒资的情况。9.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8月28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胥海意、蔡凯、樊祖成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后在家中将蔡凯抓获时,樊祖成正在给蔡凯打电话,在蔡凯的积极配合下,民警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老茶叶市场门口将樊祖成抓获。10.胥海意住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证明2015年8月28日10时许,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胥海意所居住的名山区蒙阳镇民益路家中进行搜查,在客厅茶几面向沙发左边发现用长13厘米宽9厘米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少量疑似冰毒晶体以及银色电子秤一台,在茶几面向沙发右边发现吸毒自制“冰壶”两个,胥海意随身携带黑色步步高手机一部。侦查人员对疑似冰毒晶体进行称重,结果为毛重7.27克、净重5.59克,随后侦查人员当场抽取0.12克疑似冰毒晶体存入编号为“②”的袋中封存。11.蔡凯住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证明2015年8月28日11时许,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蔡凯所居住的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89号家中进行搜查,在卧室床上发现用红色X娇子烟盒所装疑似冰毒晶体两小袋以及银色电子口袋秤一台。侦查人员对发现的疑似冰毒晶体进行称重,结果为一袋毛重0.54克、净重0.36克,另一袋毛重0.50克、净重0.39克,随后侦查人员当场抽取0.1克疑似冰毒晶体存入编号为“③”、“④”的袋中封存。12.樊祖成疑似冰毒晶体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证明2015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对樊祖成身上发现的疑似冰毒晶体进行称重,结果为毛重50.69克、净重49.33克,随后侦查人员当场抽取0.1克疑似冰毒晶体存入编号为“①”的袋中封存。13.四川省雅安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证明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天平经检定合格。14.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胥海意、蔡凯、樊祖成持有疑似冰毒检材进行定性分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6月的一天,黄某在“帅府”饭店门口向被告人胥海意购买冰毒约0.9克;半个月后的一天,黄某在被告人胥海意家楼下向胥海意购买冰毒0.9克;2015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黄某在茗都宾馆内向胥海意购买了0.5克冰毒;2015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黄某在茗都宾馆415房间内向被告人胥海意购买冰毒0.5克;2015年7月的一天,黄某向被告人胥海意购买冰毒约3.8克,由蔡凯分别在蔡凯家楼下、“张儒药店”外拿给黄某,后来胥海意又在火柴厂门口补了1克冰毒给黄某;2015年8月的一天,黄某、宋某在民生桥头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胥海意购买冰毒约1克;2015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蔡凯在自己家楼下向黄某出售冰毒0.5克;2015年8月23日,黄某、宋某向蔡凯购买冰毒,后蔡凯在盈泰宾馆帮二人购买了0.2克冰毒;2015年7月的一天,黄某在茗都酒店415房间向樊祖成购买冰毒0.5克。1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的一天,王某3、宋某向樊祖成各自购买冰毒5克,由谢晋武将冰毒带至蔡凯家交易。1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宋某在胥海意家附近分两次向胥海意购买冰毒约1.9克;同年8月下旬,宋某、黄某在民生桥向胥海意购买冰毒1克,麻古一粒;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宋某分别在茗都酒店415、413房间内、禹贡酒店307房间内、盈泰宾馆405、406房间内先后12次向樊祖成购买冰毒约5.5克;2015年8月19日晚,宋某、王某3各向樊祖成购买冰毒5克,由谢晋武将冰毒带至蔡凯家交易;2015年8月25日,宋某在滨河网吧向樊祖成购买冰毒0.5克。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期间,王某2在胥海意家附近先后三次向胥海意购买冰毒1.5克。1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刘某1在名山区四季名城任某家以90元的价格向胥海意购买冰毒约0.2克;2015年7月的一天,胥海意在樊祖成家中向樊祖成贩卖冰毒约6克。2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王某1在名城御景小区附近、工业园区、自己家附近、蒙顶山牌坊内、民生桥附近、雨城区彩虹桥附近先后7次向胥海意购买冰毒约4.4克。2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的一天,高某和蔡凯在名城御景小区附近向胥海意购买冰毒0.8克。22.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喻某在“老茶叶市场”附近及自己家分别向胥海意购买冰毒0.5克、0.3克。2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7日晚,李某1在“老茶叶市场”附近向蔡凯购买冰毒0.5克。24.被告人胥海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胥海意先后多次向蔡凯、黄某、王某1、刘某1、宋某等人贩卖冰毒约38.45克,麻古一粒;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樊祖成电话联系胥海意购买5克冰毒,后樊祖成安排谢晋武到胥海意家中将毒品带走;2015年7月,胥海意在蔡凯家中多次吸食冰毒。25.被告人樊祖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4月至8月期间,樊祖成先后多次向宋某、蔡凯、黄某、王某3等人贩卖冰毒约21.6克,以及向胥海意购买冰毒约20克的事实。樊祖成供述其与谢晋武很熟悉,经常请谢晋武吸食毒品,让谢晋武帮自己带过几次冰毒。第一次是蔡凯打电话向樊祖成购买冰毒,谢晋武当时也和樊祖成一起在茗都花园酒店房间内,樊祖成就叫谢晋武去胥海意处买了5克左右冰毒,买回后樊祖成卖了2克左右给蔡凯;一次是蔡凯向樊祖成购买冰毒3克,樊祖成当着谢晋武的面分成5个1克左右的包装,然后叫谢晋武给蔡凯带到家中;还有一次是宋某、王某3向樊祖成购买10克冰毒,是樊祖成将毒品拿给谢晋武,由谢晋武带到蔡凯家中分给了宋某、王某3各5克冰毒。26.被告人蔡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7月底8月初一天,蔡凯在自家楼下向黄某贩卖了0.5克冰毒;7月或8月的一天,胥海意到蔡凯家中给了蔡凯两包冰毒,后让蔡凯代其向黄某出售了约3克冰毒;被抓的前几天,刘某2和黄某一起向蔡凯买冰毒,蔡凯没有冰毒,就帮二人到银泰酒店找到“月儿”买了约0.3克冰毒;8月27日晚上,蔡凯在自家楼下向李某1贩卖了约0.4克冰毒。蔡凯还供述了其向胥海意、樊祖成购买冰毒,以及6月至7月多次容留胥海意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的情况。其中7月份一天,蔡凯到茗都花园酒店四楼房间找到樊祖成准备买2克冰毒,樊祖成就给谢晋武打电话把冰毒拿到房间来,谢晋武把冰毒拿过来后樊祖成分了2克左右给蔡凯,过了几天蔡凯把400元钱给了樊祖成。7月底的一天天快黑的时候蔡凯又给樊祖成打电话说送点冰毒到他家去,樊祖成后来派谢晋武给蔡凯送了5个1克的冰毒包子,送到后蔡凯请谢晋武在家中吸食了毒品。27.被告人谢晋武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从2015年6、7月开始谢晋武经常和樊祖成一起耍,就开始知道樊祖成在贩卖冰毒,樊祖成经常请谢晋武吸食冰毒,让谢晋武帮其送过毒品。7月初的一天,谢晋武和樊祖成在茗都花园酒店房间里耍,樊祖成拿了10克冰毒给谢晋武说分给宋某和王某3,谢晋武就将毒品带到楼下等,但没有看见二人,谢晋武又给樊祖成电话联系,樊祖成叫他将毒品带到蔡凯家中分给宋某、王某3各5克。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谢晋武在樊祖成的家里耍,中途蔡凯来找樊祖成借了一百元钱充电费,当天天快黑的时候蔡凯又给樊祖成打电话说送点冰毒到他家去,樊祖成挂了电话之后就拿了5个两百元的冰毒包子给谢晋武让其送到蔡凯的家里去,送到后蔡凯请谢晋武在家中吸食了毒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海意贩卖甲基苯丙胺44.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被告人樊祖成贩卖甲基苯丙胺70.93克,被告人谢晋武帮助樊祖成贩卖甲基苯丙胺14.8克,被告人蔡凯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凯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晋武犯运输毒品罪,经查,谢晋武运输毒品的行为实际为协助樊祖成贩卖毒品,应与樊祖成构成贩卖甲基苯丙胺14.8克的共同犯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祖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晋武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海意委托蔡凯向黄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胥海意、樊祖成、蔡凯、谢晋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主要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凯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凯的第3笔向黄某、刘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的事实,实际是帮吸毒人员黄某、刘某2代购毒品,蔡凯未从中牟利,不属贩卖毒品的行为,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樊祖成被抓获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9.33克没有进入实质交易,属犯罪未遂”,因无证据证明樊祖成购买这些毒品不用于贩卖,该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樊祖成系吸毒人员的情节。辩护人辩称指控蔡凯的前2笔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与查明事实不符,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祖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胥海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谢晋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蔡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樊祖成的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被告人胥海意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被告人谢晋武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被告人蔡凯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樊祖成的违法所得3650元、被告人胥海意的违法所得3620元、被告人蔡凯的违法所得90元;扣押的甲基苯丙胺55.67克、电子称2台、黑色步步高手机1部、黑色黑莓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轩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人民陪审员 高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露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