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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288号

原告李丽江诉被告文彦兵、张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丽江,文彦兵,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288号

原告:李丽江,女。

被告:文彦兵,男。

被告:张波,男。

委托代理人:李刚,山西金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江诉被告文彦兵、张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江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李丽江承担。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