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288号
原告:李丽江,女。
被告:文彦兵,男。
被告:张波,男。
委托代理人:李刚,山西金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江诉被告文彦兵、张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江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李丽江承担。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