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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申9号

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法良吉、于秀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良吉,于秀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0649995―8法定代表人贾焕一,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法良吉(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于秀美(原审原告),女,汉族,1953年11月8日生,住胶州市。再审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法良吉、于秀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宏刚

审判员  刘宗彬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