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0649995―8法定代表人贾焕一,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法良吉(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于秀美(原审原告),女,汉族,1953年11月8日生,住胶州市。再审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法良吉、于秀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宏刚
审判员 刘宗彬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