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3民初67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桂欣,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满族,职员。委托代理人郎某某(被告母亲),满族,退休工人。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在网上相识,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李某一、李某二。由于原告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分居至今,2016年6月1日原告回家看孩子遭到被告殴打,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女李某一、李某二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共同财产xx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返给原告折价款5万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感情没有破裂;加之我们生育了两个孩子,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双胞胎女儿李某一、李某二。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被告无家庭责任感,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另,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一、李某二(双胞胎,4毛岁)现由其奶奶郎某某照看,被告母亲表示自己身体不好,自己照看不了两个孩子。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不长,但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且双方育有两个可爱的女儿,且孩子尚小,只是由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双方感情失和,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加之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希望原告能珍惜彼此感情,给被告一次争取和好的机会,也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圆满的家。故对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视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令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