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550号原告宿州市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E区12号楼0503室。法定代表人郑德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蒙路星光老年公寓*#楼***室。负责人卢绍军。
原告宿州市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宿州市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于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