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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刑初588号

章康成、张红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章康成,张红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5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康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象山县丹西街道西港村*组**号。2007年10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和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红琴,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桥路***号。2010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教唆他人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康成、张红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成波、被告人章康成、张红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晚,被告人章康成从他人处获得净重15.349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后分装成净重13.9093克、0.7322克、0.707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并存放在被告人章康成租住的象山县丹西街道上吴村215号的二楼出租房内。次日下午,被告人章康成将其中净重13.909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送给被告人张红琴吸食,被告人张红琴携带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回到被告人张红琴居住的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20幢3单元302室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从被告人张红琴的牛仔裤的右后裤袋内查获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他可疑晶体2包并从该室内缴获吸食毒品工具1套。后民警至象山县丹西街道上吴村215号的二楼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章康成,从被告人章康成的上衣的右边口袋内查获净重0.7322克、0.707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并从该出租房内缴获吸食毒品工具1套。经鉴定,从被告人张红琴处查获的可疑晶体2包共净重1.54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章康成、张红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红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康成、张红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平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毒品照片、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康成、张红琴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分别达15.3493克、15.457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和被告人张红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及被告人张红琴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被告人章康成、张红琴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章康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红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康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红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违禁品甲基苯丙胺16.8972克及吸食毒品工具2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原扣押机关象山县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赖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