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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3359号之二

陈玉法、叶金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法,叶金福,於彩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法,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叶金福,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於彩娥,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5)台路执字第33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金福、於彩娥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东路桥大道601弄45号荷塘月色小区16幢1403室/地下室33的房产,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8月4日,买受人潘智慧(身份证号码)以6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金福、於彩娥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东路桥大道601弄45号荷塘月色小区16幢1403室/地下室33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叶金福、於彩娥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东路桥大道601弄45号荷塘月色小区16幢1403室/地下室33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6第004**号)归买受人潘智慧(身份证号码)所有。

四、买受人潘智慧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毛俏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