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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2992号

沈蓉与无锡源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沈蓉,无锡源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2992号原告沈蓉。被告无锡源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洪质。

原告沈蓉与被告无锡源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郁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玺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一、工资差额:双方工资结算至2015年10月,共计结欠沈蓉工资差额3600元。

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5年10月。

三、沈蓉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5月四、仲裁请求:要求源玺公司支付工资。

五、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六、沈蓉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3600元。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沈蓉的工资差额有相应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沈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无锡源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沈蓉工资差额3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无锡源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郁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燕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