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6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新平,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五台县村民。身份证号:。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新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郎新平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北正街五排三号爱情公寓宾馆,趁该宾馆604房间房门未锁,进入该房间盗窃被害人范某的一部价值4912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的苹果5S16G手机、一部联想手机(无法作价)、一块仿卡西欧样式手表(无法作价)及现金200余元。之后在大南门以118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三部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其中仿卡西欧样式手表已追归被害人。2016年3月20日5时许,郎新平再次来到爱情公寓宾馆,趁该宾馆409房间房门未锁,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部价值546元的OPPOA31手机及现金10元。之后在大南门以1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OPPO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新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截图、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郎新平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66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新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郎新平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