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西周阿祥建材防水材料经营部被执行人胡军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021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军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军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军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军存(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70×××09的存款人民币1496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