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观凤村*组银杏商业中心*期。
法定代表人:谢斌燕,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道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道成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道成无可供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世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