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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044号

庞华海与童彬龙、张桂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华海,童彬龙,张桂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044号

原告:庞华海,居民。

委托代理人:廖茹光,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彬龙,居民。

被告:张桂琴,居民。

原告庞华海与被告童彬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2016年7月6日,原告庞华海申请追加被告张桂琴参加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彬龙、张桂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庞华海承担。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薇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