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398号
原告:李国宪,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黄根,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宪诉被告孙铁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国宪负担。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咸钟虎
审判员 崔 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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