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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398号

原告李国宪诉被告孙铁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宪,孙铁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398号

原告:李国宪,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黄根,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宪诉被告孙铁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国宪负担。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咸钟虎

审判员  崔 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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