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1610号
原告:李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馨木、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和睦,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结婚多年,且婚后育有一子,感情基础深厚,虽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子女和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和好有望。原告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缺乏依据,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秀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