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3民初1610号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1610号

原告:李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馨木、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和睦,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结婚多年,且婚后育有一子,感情基础深厚,虽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子女和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和好有望。原告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缺乏依据,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秀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