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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464号

孙金涛与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金涛,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464号申请人孙金涛。被申请人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柳艳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金涛与被申请人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金涛自愿以本人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金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孙金涛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孙金涛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