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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168号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168号李万正:你因高印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刑终字第6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的哥哥李万朋因与高印艳有民事纠纷,2015年3月17日,李万朋召集你和李阳等人开车寻找高印艳。发现高印艳后,李阳将高印艳拽下摩托车并与其厮打在一起,你亦与高印艳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高印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你扎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高印艳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高印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