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1执547号
申请人:王成洪,男,1970年4月4日出生,45岁,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德银,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39岁,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徐月升,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50岁,汉族,住
被执行人:梁井跃,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60岁,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王成洪与被申请人李德银、徐月升、梁井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跃进 执行员 李 洋 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案 号 (2016)苏0921执547号 审判组织 裁判结果决定过程 裁判方式 裁判文书页数 印刷份数 4(份) 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 ①拟稿人 ②核稿人 ③签发人 ④校对人 ⑴ ⑵ ⑤印刷人 ⑥装订人 ⑦监印人 备 注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1执547号
申请人:王成洪,男,1970年4月4日出生,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1197004046012,住老舍乡红旗村2组6号
被执行人:李德银,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3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1197612313031,住盐城市亭湖区双园东路怡景花园城8幢907室
被执行人:徐月升,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5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11196511200034,住响水镇镇政府内
被执行人:梁井跃,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1195510255918,住老舍乡四烈村一组59号 本院在执行王成洪与被申请人李德银、徐月升、梁井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宋跃进 执行员李洋 执行员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孙阳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办公室 参加人:执行长宋跃进,执行员李洋、贺永刚 记录人:
书记员孙阳 评议内容记录如下: 贺永刚:本院在执行王成洪与被申请人李德银、徐月升、梁井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洋:同意上述意见。 宋跃进:本人同意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 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