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绍巍,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栋塘工业园芦潼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广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鲁民再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涉案电缆实际使用方已经对电缆进行检测且无异议为由,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0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勇
代理
审判员 苏 瑁
代理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