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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行审316号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李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1行审3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晓,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5]第2015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晓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李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5]第2015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江社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应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