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号。法定代表人郭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省博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乔家门锦荣商贸城中区4楼1111室。法定代表人茹红伟。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1号楼5层东半部。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被执行人茹红伟,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赵恩光,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博雅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言商贸有限公司、茹红伟、王永亮、赵恩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博雅服饰有限公司、茹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0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尧
审 判 员 李安永助理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鑫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追偿权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5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张春尧、李安永、张良
书记员:张鑫关于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博雅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言商贸有限公司、茹红伟、王永亮、赵恩光追偿权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张春尧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张春尧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安永、张良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