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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行初16号

王庆战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战,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2行初16号原告王庆战,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县。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负责人白建华,职务队长。住所地单县舜师路西段路南。机构代码:K2148152-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战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王庆战于2016年8月3日以“本案原、被告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战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战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谢国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