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202行初144号当事人
原告:刘佩琛,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缺席),住所地青岛市大学路7号。事实认定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关于青岛电视台是否属事业单位,青岛电视台明星大厅和收费大厅的产权归属,是否属于国有资源,青岛电视台有无举办各种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以及确定电视台冠名的各个展销会与参展生产厂家是何种合作关系等十个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4月18日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4月19日被告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16年5月11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向被告申请获取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亚男
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
人民陪审员 卢小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毛佩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