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299号原告泸州益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富荣。委托代理人周和,泸州益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泸州市南泉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春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益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南泉王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益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南泉王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益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益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本院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泸州益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龙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