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38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甲与吸毒人员郭某辉于2016年2月份结识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郭某辉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2月份的一天,郭某辉找刘甲欲购买4小包甲基苯丙胺,刘甲以每包80元的价格在“雷伢几”(身份不详)手中购买4小包甲基苯丙胺后,再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在桃花仑广益宾馆旁的一小招待所内贩卖给郭某辉,从中获利80元。2、2016年3月初的一天,郭某辉找刘甲欲购买4小包甲基苯丙胺,刘甲以每包80元的价格在“雷伢几”(身份不详)手中购买4小包甲基苯丙胺后,再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在桃花仑广益宾馆旁的一小招待所内贩卖给郭某辉,从中获利80元。3、2016年3月19日晚,郭某辉致电刘甲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刘甲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郭某辉约至益阳市秀峰中路天银宾馆对面的“神龙阁”网吧门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辉。
二、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刘甲在与郭某辉交易毒品过程中,表示以后不会再给郭某辉购买毒品,二人为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郭某辉试图用手打刘甲头部,刘甲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郭某辉的腹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郭某辉腹部刺创,小肠破裂穿孔,乙状结膜系膜撕裂出血,腹壁穿通创术后,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证人)郭某辉的陈述(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详单,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公(刑)决字[2016]第03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赫公(刑)强戒决字[2016]第007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赫)鉴(法)[2016]243号鉴定意见书,(2013)赫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甲的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甲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甲的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辉
审 判 员 姚和平
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乔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